折得东风第一枝——写在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加速推进之际

admin 338 2025-04-05 19:48:21

[57]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齐二药事件批示精神》,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年鉴(2007)》,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调查权是依照《澳门基本法》第71条第8款,由立法会在行使第71条规定的前7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相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首先,对行政权的控制与监督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行政主导体制的稳定与规范运行,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同样也是基于这样一个目的,因此不可能发生影响行政主导体制的政治价值、有损于行政主导体制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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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香港的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有助于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第四,从澳督与司法机构的关系看,依据《澳门组织章程》及相关规定,澳督代表葡萄牙总统对澳门进行管治,所获授权虽然广泛,但并不包括司法权。二是局限性立法权,即须经澳门立法会事先许可、或在立法会解散后行使的立法权。[2]刘倩:《行政主导的形成基础》,载《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法制建设》,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0年出版,第177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殖民地时期香港的立法权是从属于行政权、并且为行政权服务的,行政权构成了香港政制下的权力中心,而港督则是行政权的中心。

[12]郭天武、陈雪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立法监督问题研究》,载《科学施政与制度化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1年出版,第69页。港督作为香港殖民地时期的权力核心,其全部权力来自于宗主国英国,而且核心部分是行政权力,从而形成了以行政主导体制为核心集权政制,并且通过对人事权和立法权的控制而更加强化。本文认为,特别行政区已经由一国两制理论的实践方式,生长为具有独立形态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是方式、理论和制度的有机统一。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进行了全面论述。这一观点主要是从政治层面定位特别行政区制度。行政主导制并不是基本法的创造,而是港澳地区在殖民地时期总督主导制的延续。‘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

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社会融合,一度具有项目拉动型的特征,即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域合作常常围绕一个重大项目展开,因而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8]即便是现在受到香港部分人士非议的功能界别,也源于港英当局与香港工商界的联盟关系,[9]并由港英当局在1985年的政制改革中引入香港立法机关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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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将特别行政区制度理解为从外部施加给港澳地区的制度,甚至暗含特别行政区适用于香港、澳门是一种历史的机缘巧合,从而割裂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港澳地区原有政治制度的联结。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作用,也从过去宏大的国家统一,转变为解决港澳地区各类常态、具象和微观的事务,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扩展。李林:《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载《一国两制研究》(澳门)2012年第1期。因此,从法理层面定位特别行政区制度,既能从法学角度强化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观点的论证,也符合特别行政区实践发展的需要。

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在政治层面定位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在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两个层次的三部宪制性法律在规范上确认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地位,使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法律层面构成为我国的一项宪制性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区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框架,从而可以有力地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社会融合。[7]立法局和行政局只是总督的咨询机构,两局非官守议员由总督委任,并不能对总督构成任何制约。

对于回归后特别行政区制度作用的扩展,本文将在以下部分展开论述。考虑到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主要发生在特别行政区内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管理体制的反馈三个层面,特别行政区制度根据治理转向的驱动,其作用扩展至维护港澳地区的政治稳定、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社会融合以及型塑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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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经典解释不仅为内地(大陆)权威教材和专著所主张,而且也为一些香港学者所认同,[1]并因而构成解释一国两制理论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关系的通说。[11]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较之立法会则处于明显的优越地位,体现出行政威权的特征,也与葡澳当局长期的总督威权特征一致。

制度上的区别,不能阻断内地与港澳地区民众的正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区域合作,是保障香港经济长期繁荣和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的重要途径。[17]易赛键:《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期。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的地方政府(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做法,都已经成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在特别行政区制度框架下,促进社会融合的制度典范。这些制度都在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中逐渐成熟,不断充实着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涵。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后,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获得解决,特别行政区不必因最早源于一国两制理论,而拘泥于一国两制理论的框架,而是应当根据实践的需要自我发展和调适。首先,特别行政区制度为港澳地区的政制改革划定底线,即任何政制改革方案,都不得违反一国两制的原则精神以及基本法,不能以破坏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为代价,不能导致香港、澳门政治生态的恶化。

其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直接依据,是治理因素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上的体现。尽管澳门的宪制性文件随葡萄牙政局变革几经变化,但总督一直是葡澳当局的核心。

(二)基于主权因素的作用扩展 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港澳地区获得实现后,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实现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已经获得实践,但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主权方面的作用并不是没有了,而是向着维护国家统一转变。作为方式、理论和制度的有机统一,特别行政区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理论品格和制度特征,与一国两制理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源起关系,因而不能将特别区制度简单地等同于一国两制理论的制度形态,更不能仅仅将特别行政区理解为一种制度,而忽视其在方式和理论上的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话语在列举基本政治制度时使用了等字作结,表明基本政治制度并不限于所明确列举的三种,从而保留了基本政治制度的开放性。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而言,港澳地区从抽象的制度适用对象,转变为制度适用的具体地域。

特别行政区不仅在政治体制上体现了对于港澳传统政制的尊重与延续,而且特别行政区制度还保留了绝大部分港澳地区在殖民地时期制定的法律和原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对应以上三个层面,特别行政区制度分别发挥着维护港澳地区政治稳定、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社会融合以及型塑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制度借助这些具体的制度形式,构成推动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学习、参考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也能寻找到从大国治理向大国善治的有机路径。但是,这些被抽象出来的特征与标准,同样可以适用于选举制度、军事制度等其他制度,因而并不能体现出特别行政区制度自身的特点。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 进入专题: 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 。一种是从量上加以分析,即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最具重要性的制度,专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政治生活方面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制度。

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地位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观点。在现阶段,坚持和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从理论上继续挖掘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创新国家管理体制方面的巨大制度潜力,对于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都有着重要意义。

再次,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仅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中央依据主权管制特别行政区和调整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为应对可能危及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机制,这些机制也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内地地方政权制度的主干-补充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国两制理论中,两制并不是同等重要的,社会主义制度无疑居于主体地位,而资本主义制度则是在特殊地区所实行的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补充,两者构成主干-补充的关系。当对中国的疏离感转变为政治主张时,这种社会心理因素将危害到国家统一。在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两个特别行政区平稳运行已逾十年、特别行政区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现实背景下,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原初设计,已经不足以应对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与变化。特别行政区理论以解决港澳地区所面临的实践困境为问题意识,其理论的目标指向更加明确和具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对于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形成的代议制度、普通行政单位和国家政权而言,都构成了主干-补充的关系。(二)法理地位:宪制性制度 港澳地区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因而仅仅从政治层面对特别行政区制度进行定位,与港澳地区的法治传统并不完全切合,而且由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因依赖于内地的政策话语和缺乏对于法治的关照,也难获港澳社会的认同。

这些方法都在调整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获得了成功实践。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可以与经济制度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类比。

一国两制理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统一的问题。在诸多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宪法和作为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法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规定最为全面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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